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计划项目的实施效率,促进我市科技信用体系的建立,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依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乌鲁木齐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科技经费作为引导资金,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相关科技活动。计划是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采用处室初审、综合计划处复审、专家评审(评估)、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立项程序。
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由相关处室指导组织实施,并会同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项目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和课题制。
招投标项目按《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条件的项目按国家科技部要求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立项项目要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知识产权的管理、归属和分享办法。并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追踪问效和验收考评制度。正在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对其它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合同条款组织结题验收。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专家评审办法,向社会公布评定的结果。
第八条 各类计划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制度。在编制年度各类计划经费预算时,根据计划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工作进行编制,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 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委托受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
(二)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与受委托事项无关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条 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管理者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回避。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招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中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信用有机结合起来。在立项、监理、检查和验收时,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科技计划、五年科技计划组成。
五年科技计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对计划期内全市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做出规定,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中实施。五年计划由综合计划处会同相关处室起草,并充分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
年度科技计划由应用开发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详见说明1)。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由各业务处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分管领域的具体内容,经综合计划处汇总、整理,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科技、经济专家的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每年12月印发下一年度《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计划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各类计划应合理分工、突出重点、综合集成。应用开发研究计划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面向应用为目标。要结合我市高新技术的优势领域,以创新性研究为重点,进行技术的储备。应用开发研究计划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二个层次。科技攻关计划主要解决我市高新技术领域、支柱产业、农业及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组织联合攻关。科技攻关计划包括: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两个层次。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实现规模效益为目标。科技产业化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个层次和青年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主要解决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科技计划项目在以上四大类的基础上,按计划体系说明的标准(详见说明1)划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相应的科技经费资助额分别为:重大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软科学项目在1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在20—50万元之间,软科学项目在5—10万元(含5万元)之间;一般项目在 10—20万元(含10万元)之间,软科学项目在2—5万元(含2万元)之间。
第十四条 各类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增加、撤销、变更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由综合计划处组织起草建议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各类科技计划实行资助经费总量和项目总量双重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重大专项逐步推行整体设计的办法,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五年科技计划和全市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公开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或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二)承担单位必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具备科技信用C级以上等级。暂无科技信用等级企业或单位,需申请科技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战略,符合年度计划指南的要求。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联合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或直接报各业务处室,再由业务处室向项目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首先填写项目申报书(详见说明2),提供相应附件,复审通过后,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说明3)。
经初、复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通知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并及时上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被确定为一般项目的,提供6份项目建议书,被确定为重点或重大项目的,提供9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合格后交综合计划处,由综合计划处连同项目申报书一并交科技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在专家评审(评估)期间,相关业务处室要编写出涉及本处室的计划项目本。
第二十二条 明确“三审一决策”各程序的主要职责。
处室初审。主要通过查看资料、实地考察等手段对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和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的项目,相关业务处室要对项目的类别和层次做出初步判断并填写初审意见。
综合计划处复审。复审以综合计划处部门会议讨论做出决议,会议由综合计划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必要时请分管领导参加),主要对相关处室提出的立项建议从全市科技发展的角度进行进一步整合、审查,形成年度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复审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处对项目再次做出判断并填写复审意见。
专家评审(评估)。由被委托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以及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实现目标、融资渠道的可能性和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信用等进行综合评价;
立项决策。在专家评审(评估)后,由局长办公会议在听取相关处室、专家的评审(评估)和科技评估中心意见的基础上,经讨论研究做出立项决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实行招标。招标任务书由相关处室组织编制,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项目,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市科技局信息网上公布,并由综合计划处编制科技计划文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正式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指南、项目立项、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的咨询作用,建立健全评审(评估)专家数据库。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详见说明4)由主管处室代表市科技局与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单位为丙方。经综合计划处审核、编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合同分年分批拨付经费。科技经费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甲方的责任是:
1、甲方根据科技计划执行情况向乙方下拨科技经费;
2、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项目完成后,甲方依据合同和计划项目申报书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5、如乙方不能按合同及项目申报书所规定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的,甲方有权调整计划;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追回经费,终止计划合同;
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进行推介、宣传或报导,甲方可无偿使用乙方项目相关非核心技术资料(包括图片、文字资料)。
(二)乙方的责任是:
1、 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保证按合同要求完成技术经济指标;
2、按甲方、丙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方法(试行)》及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项目进度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向甲方申请验收,并提供有关资料及经费决算;
5、乙方要及时提供用于科技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并对信用信息的可靠性实行承诺制;
6、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包括图片、文字资料)。
(三)丙方的责任是:
1、丙方负责协调项目的实施,协助解决存在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2、丙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3、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督促项目负责人申报知识产权;
4、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
(四)甲乙丙各方应共同遵守的条款:
1、项目因不可抗拒或市场风险原因需暂缓、延期执行或撤销的,乙方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丙方审核,报甲方批准后生效;
2、乙方因其它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甲方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终止合同等方式解决,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予以追回,必要时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乙方与丙方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由于对项目参加人员的随意调换使得项目不能正常实施,其责任由乙方和丙方承担,本项目按撤销处理;
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进行的该项目的工作和使用科技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5、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项目信息;
6、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7、合同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项目管理情况及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价,并与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数量相联系。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每年填报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调查表(详见说明5),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项目主管处室会同综合计划处提出需要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和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和掌握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并按要求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监理意见。
项目主管处室会同综合计划处对所主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编写有关工作报告。综合计划处根据计划执行情况,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计划项目进行抽查。
各项目主管处室在项目承担单位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分管项目年度总结,于当年12月15日前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结合验收检查的情况,提出科技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局领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计划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由相关处室会同综合计划处组织验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验收和鉴定可同时进行。
验收的形式包括现场验收、会议验收、书面验收三种形式。
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说明6);
(二)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项目应用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九)法定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十)专利申请获授权相关法定文件,产品商标登记注册文件;
(十一) 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专家一般为副高以上职称,专家人数不得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2/3。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审查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四)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数据的。
第三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终止合同等方式解决,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予以追回,必要时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同时,原则上不再接受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单位)在以后两年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实行项目执行及验收情况与项目申报相联系。对项目执行良好、验收合格、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在今后年度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收回已给予支持的科技经费外,且对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市级科技项目申报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于在项目执行期,承担单位出现解体情况的,应及时终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制定的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或重新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